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黄山市徽州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呈坎镇供水提升工程机电、金属结构及信息化采购、安装项目
原项目编号:HJAGC2025G076
原公告日期:2025年6月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1、招标文件中第2章投标人须知中1.4.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6其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本项目的核心产品无负压供水设备和一体化净水设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时出具有效的授权书)。”删除,跟招标公告保持一致。
2、招标文件中第3章评分办法企业业绩 (4分)中“投标人近三年来(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追溯)承担过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设备(合同中必须含有供水工程泵站或一体化泵站设备或净水设备或一体化净水设备等类似设备)供货类似业绩的得 4 分,满分4分。”修正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近三年来(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追溯)承担过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设备(合同中必须含有供水工程泵站或一体化泵站设备或净水设备或一体化净水设备等类似设备)供货类似业绩的得 4 分,满分4分。”。
3、招标文件中第3章评分办法商务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每相差+1%扣 0.4 分,-1%扣 0.2 分。注:计算过程及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修正为:“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每相差+1%扣 0.4 分,-1%扣 0.2 分。注:计算过程及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偏差率保留位数举例:*.***%”
其他内容不变,给各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标人:黄山市徽州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徽州区岩寺镇文峰路41号
项目联系人:于工 电话: ******
******有限公司
地址:黄山中路33号军粮大厦(军粮供应站院内五楼)
项目联系人:洪工 电话:******
2025年6月13日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4分)中注:业绩的时间以竣工(完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投标时须提供合同、 供货清单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供货发票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不全则不得分。
问:其中合同及供货发票是与采购单位签订还是与制造商签订为准?
回复:合同及供货发票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与制造商的供货发票不予认可。
2、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清单与清单控制价中的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回复: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清单与清单控制价中的不一致,以清单控制价附件为准。
3、各投标人须根据此次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均顺延至2025年7月14日09时30分。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2.1项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更正为:2025年7月4日09时30分前。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6日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4分)中投标人近三年来(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追溯)承担过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设备(合同中必须含有供水工程泵站或一体化泵站设备或净水设备或一体化净水设备等类似设备)供货类似业绩的得 4 分,满分4分。
注:业绩的时间以竣工(完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投标时须提供合同、 供货清单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供货发票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不全则不得分。
问:制造商提供的合同及供货发票是否不予认可?
回复:本条修正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近三年来(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追溯)承担过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设备(合同中必须含有供水工程泵站或一体化泵站设备或净水设备或一体化净水设备等类似设备)供货类似业绩的得 4 分,满分4分。
注:业绩的时间以竣工(完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投标时须提供合同、 供货清单扫描件、供货发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不全则不得分。”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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