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国能歙县岔口镇100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表》的函及附件收悉,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并结合有关部门批复和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能歙县岔口镇100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和该项目工程升压站所处的大坑源河道处为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39.42m。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三、本项目河流涉及新安江支流大洲源,项目中的升压站涉及河流大洲源支流大坑源,建设地点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岔口镇。本项目总体规划容量为120MWp,拟在地面安装N型620Wp双面双玻单晶硅光伏组件192998块,实际装机容量为119.65876MWp。站址分布于文山村、湖岭村、岔口村、高庄村、金前村、洽河村及胡家山村区域内;升压站位于大坑源北岸的缓坡地上,乡道旁,距离大坑源右岸边坡约7m,地面高程为145.53~142.11m。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国能歙县岔口镇100MW******水利局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
五、工程施工期间,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构筑物,施工产生的弃渣必须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恢复河道原貌。
六、工程须按上报的平面布置、竖向控制和整体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七、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八、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特此批复
项目统一代码:无